壹、依據
財政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台財資字第九一八九五八五六號函頒「財政部暨所屬機關(構)資訊安全管理準則」。
貳、資訊安全定義
所謂資訊安全係將管理程序及安全防護技術應用於各項資訊作業,包含作業執行時所使用之各項資訊系統軟、硬體設備、存放各種資訊及資料之檔案媒體及經由列表機所列印之各式報表,以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傳送、儲存及流通之安全。
參、資訊安全目標
- 確保稅務資料之機密性、隱密性及防止非法使用。
- 確保資訊系統及設備之可用性及安全性。
- 確保資訊業務運作之有效性及持續性。
肆、資訊安全範圍
- 資訊安全權責分工。
- 人員管理及資訊安全教育訓練。
- 電腦系統安全管理。
- 網路安全管理。
- 系統存取管制。
- 系統發展及維護安全管理。
- 資訊資產安全管理。
- 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
- 業務永續運作計畫管理。
- 資訊安全稽核。
伍、資訊安全組織
成立「資訊安全推行小組」(ISMS),由副局長擔任召集人,小組成員由服務科、資訊科、政風室、人事室、臺南市分局及新化稽徵所等單位主管兼任之,負責制定、定期評估本局資訊安全政策,並統籌資訊安全計畫、資源調度等事項之協調、研議。
陸、資訊安全分工原則
- 資訊安全政策、計畫、措施、技術規範之研議,以及安全技術之研究、建置、評估相關事項由資訊科負責辦理。
- 技術類資訊安全教育訓練,由資訊科負責辦理;業務類資訊安全教育訓練,由政風室會同有關單位辦理。
- 資料及資訊系統之安全需求研議、使用管理及保護等事項,由各業務單位負責辦理。
- 稽核使用管理事項由服務科會同政風室辦理。
- 人員進用安全評估由人事單位負責辦理。
柒、資訊安全分級原則
電子訊息、檔案資料、磁性媒體及光碟片之資訊安全分類標準區分為機密性(例如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稅務資料)、敏感性(如「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所定義之個人資料)及一般性等三類。電腦報表,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捌、文書保密之規定辦理。
捌、資訊作業安全規定
執行各項資訊作業時,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遵守本局「資訊業務內部作業規定彙編」各項規範。
玖、發生資訊安全事件之通報程序及處理流程
- 本局之資訊及網路系統因遭受破壞、不當使用所造成危安或重大災害事件,應依本局「資通安全緊急應變計畫暨作業處理程序」辦理,「資通安全處理小組」應在最短期間內訂定應採行應變措施,並將處理情形記錄備查。
- 如發現有本局員工涉及資通安全事件時,應儘速通報政風室。
壹拾、本政策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