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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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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風災延繳稅款
 
一、莫拉克風災展延繳納期限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南區國稅徵字第0980060988號

 
主旨: 公告莫拉克颱風災區內營利事業、貨物稅廠商、菸酒稅廠商、扣繳義務人及個人,98年8月份菸酒稅、貨物稅、各類所得扣繳稅額及本局96年度所得稅未申報核定繳稅案件之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事宜。
   
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展延申報及繳稅期限:

  1. 貨物稅廠商98年7月份出廠貨物應納貨物稅之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98年9月15日。
  2. 菸酒稅廠商98年7月份出廠貨物應納菸酒稅之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98年9月15日。
  3. 自動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於98年8月(資料所屬年月9807)應按月申報繳納之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98年9月15日。
  4. 扣繳義務人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申報繳納期限在98年8月7日至8月31日者,展延至98年9月10日。
  5. 98年第2季小規模營業人按季查定營業稅,限繳日期由98年8月10日展延至98年9月10日。
  6. 98年7月份小規模營業人按月查定營業稅,限繳日期由98年8月10日展延至98年9月10日。
  7. 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核定繳稅案件,限繳日期由98年8月25日展延至98年9月25日。
  8. 96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第1批核定繳稅案件,限繳日期由98年8月25日展延至98年9月25日。
     
  二、適用對象: 本局轄區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及澎湖縣內營利事業、貨物稅廠商、菸酒稅廠商、扣繳義務人及個人。
 
二、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1. 稅捐稽徵法法條:
  2. 第26條(延期或分期繳納)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第27條(緩繳稅捐之繳納期限及執行)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3. 相關函釋:
  4. ※財政部67.05.29. 臺財稅字第33499號函
      要旨:因風災致週轉困難可申請延期繳稅
    本文: ××水泥廠股份有限公司如確係因風災致財務週轉困難,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六十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本稅及短估金,並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予以核准。
    ※財政部84.11.23. 臺財稅字第840666522號函
      要旨:景氣低迷經營虧損財務困難非屬得申請分期號繳稅之理由
    本文:××公司以建築業景氣持續低迷,經營虧損,財務困難為由,申請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分期繳納營業稅乙案,尚非屬該條所稱之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宜照准。
  5. 申請書表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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