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8月 |
| 特獎 |
1 0 9 0 9 9 7 4 |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8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獎金200 萬元 |
| 頭獎 |
1 0 9 6 8 8 4 7 |
| 4 3 5 4 7 8 3 6 |
| 8 6 0 2 9 7 9 8 |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8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獎金20萬元 |
| 二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7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7位相同者各得獎金4萬元 |
| 三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6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6位相同者各得獎金1萬元 |
| 四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5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5位相同者各得獎金4千元 |
| 五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4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4位相同者各得獎金1千元 |
| 六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3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3位相同者各得獎金2百元 |
| 領獎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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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獎期間自94年10月6日起至95年1月5日止,請中獎人填妥領獎收據並在收據上粘貼0.4%印花稅票(中五獎以上者),攜帶國民身分證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兌領獎金。中特獎、頭獎、二獎、三獎者請向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經指定之郵局領取獎金;中四獎、五獎者請向各地郵局;中六獎者請向各地郵局及其委託協助代發獎金之中央信託局、三信商業銀行兌領。
- 統一發票收執聯未依規定載明金額者,不得領獎。
- 統一發票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不得領獎。
- 中四獎以上者,依規定應由發獎單位扣繳20﹪所得稅款;同1筆交易若開立多張收銀機發票,僅其中1張中獎時,領獎時須一併提示同筆交易之其他張統一發票收執聯。
- 中獎之統一發票,每張按其最高中獎獎別限領1個獎金。
- 其他有關領獎事項均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辦理。
- 若有任何兌獎疑義,請洽詢服務專線電話:(02)2396-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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