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國稅稽徵業務,直轄市部分由財政部設國稅局負責稽徵;臺灣省部分,原係奉行政院令委託臺灣省政府代徵。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十一日,財政部以台財稅第
811658863函報行政院,建議自同年七月一日起,將委託臺灣省政府代徵之國稅,由財政部設置臺灣省北、中、南三區國稅局自行徵收,並奉行政院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台(81)財07369
號函核復﹐准予辦理。旋即積極展開在臺灣省設置北、 中、南區國稅局之籌設事宜,並於八十一年七月一日成立;九月一日再成立三區國稅局所屬分局與稽徵所,正式辦理臺灣省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原委託各地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稅捐稽徵處代徵之營業稅,回歸國稅局稽徵。
本局依稽徵作業程序功能劃分,綜理稅目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貨物稅、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菸酒稅及營業稅等各稅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