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民眾參與創新獎勵要點
「受理民眾參與創新獎勵」要點 |
壹、作業依據 |
財政部90年8月1日台財規字第0900039491號函暨95年度財政部提升服務品質獎初審小組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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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作業目的 |
為廣納各界革新建言,鼓勵民眾隨時就稽徵業務、為民服務措施研提具體建議,作為本局業務興革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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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各科室及分局、稽徵所。 |
肆、作業期間 |
經常性辦理。 |
伍、獎勵範圍 |
- 對於本局各項服務措施或稽徵作業流程提出改進措施經本局成本效益分析後予以採行者。
- 對國稅法令規章提出修正建議,經本局報經財政部錄案參採者。
- 對稽徵作業行政措施提出興革建議,經本局採行者。
- 對本局各項為民服務措施提出具體修正或創新意見,經本局採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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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得以現場、電話、書函、傳真、網路等方式向本局及所屬各單位為之。 |
柒、審議方式 |
- 受理單位收到民眾之提案應填寫『民眾參與及創新提案表』,七日內送交服務科錄案管制。
- 受理單位針對提案可另案簽辦或移送主管單位研處,經審慎評估後,敘明採行或不採行之理由,並於三十日內將處理情形移服務科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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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符合第伍點獎勵範圍規定者,將由受理單位主管專函致謝、發給獎狀(牌)或致贈紀念品,並於本局網站公開表揚。
- 凡不符合第伍點獎勵範圍規定者,由受理單位函復無法採行之理由,並致謝意。
- 建議案須轉陳上級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者,俟上級主管機關採行後再行獎勵。
- 建議案有重複或雷同者,以第一位向本局提出者為獎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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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玖、所需經費由相關預算項下勻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