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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菸品健康福利捐專區   標題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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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符號 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
標題符號 菸酒稅法「菸品健康福利捐」修正之相關規定
標題符號 營業人銷售菸品,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菸品健康福利捐」應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其代收金額或與銷售額明確分別載明,免列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標題符號 菸品製造商、進口商、中間通路商及零售商銷售時加收5元菸品健康福利捐者,應注意事項
標題符號 銷售商辦理退費作業方式
標題符號 消費者申請退還「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費方式
標題符號 菸品健康捐退款明細表 (下載 [DOC檔] [PDF檔])
標題符號 對於菸酒稅法有關的「菸品健康福利捐」如有任何問題,可至本局之民意論壇區討論。
標題符號 菸品銷售商申報及繳納未退還健康福利捐需填具之書表格式及檢附單據Q&A(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提供)
標題符號 菸品申報表(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提供)
標題符號 菸絲申報表(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提供)
標題符號 零售價申報表(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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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符號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財政部95年2月16日台財庫字第09503503560號令)  
 
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一覽表
第一條
本辦法依菸酒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第三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之來源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徵金額,其應徵金額如下:

  1. 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500元。
  2. 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500元。
  3. 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500元。
  4. 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500元。
第四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之用途如下:

  1. 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
  2. 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
  3. 中央與地方之衛生保健。
  4. 中央與地方之私劣菸品查緝。
  5. 防治菸品稅捐逃漏。
  6. 中央與地方之社會福利。
第五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應以90%供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3%供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3%供中央與地方之衛生保健、3%供中央與地方之社會福利、1%供中央與地方之私劣菸品查緝及防治菸品稅捐逃漏之用。

第六條

  前條規定供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之用者,其受分配機關為中央健康保險局,由中央健康保險局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供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之用者,其受分配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由行政院衛生署納入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辦理相關業務;供中央與地方之社會福利之用者,其受分配機關為內政部,由內政部納入社會福利基金辦理相關業務;供中央與地方之私劣菸品查緝及防治菸品稅捐逃漏者,其受分配機關為財政部,並循預算程序辦理相關業務。前項各該受分配機關獲配款項之運用,應依其運用辦法(要點)規定辦理。

第七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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